引言: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重要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由原来的国家调配转型为市场配置,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利益再分配,并引发各种予盾和冲突。其中,*为显象和广泛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退休待遇问题。本案当事人陈明权即是上述法律背景下的受害者。
案件由来:
陈某于1993年11月15日经原所在单位黄石花湖开发区城投公司(事业单位)同意调出,黄石市委某局发挥作用办公室同意调入,并经市劳动人事局审核盖章,正式调入黄石市委某局发挥作用办公室(市某局下属办公室,无法人资格,以下称市委老干办)从事“经济实体工作。”之后,经某局办任命先后派往下属公司从事总经理职务。之后,陈明权一直受市某局指派,任命从事各项工作,对市某局负责。而陈明权被任职的房地产开发等公司均为无资金投入、无固定人员、非正常独立经营,独立结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市某局下属市委老干办直接插手公司经营,坐收管理费和利润,却不为所聘用人员支付工资和办理各项保险。致陈某年满60岁的退休年龄却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安享晚年。以帮人值班守夜赚取的每月200元收入艰难度日。妻子因此而与他离婚,儿子因此与他不交往。
案件处理:
2005年2月间,陈某到我所咨询,本人接待。在了解了案件的起因后,我向陈明权分析了法律关系后,认为这是一起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建议他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并说服他不要把时间浪费在漫无目的的上访上。在征得陈某同意后,我帮助他以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因本案时间太长,劳动争议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时间跨度达12年,有些问题确实难以调查取证。而本案的实质问题是为陈某解决养老保险,而促使被告为陈某建立社保关系,并补缴欠缴12年的的各项社会保险。这一诉请不同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将来既使胜诉,也需要被告积极主动配合,才能真正得到执行。为此,经长达数月、无数次地与被告搓商,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依据,*后被告终于接受了我的观点,同意为陈某办理和补缴养老保险。双方于同年十月达成调解协议。
事情到此本以为可以园满地解决了。岂料,在该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矛盾。由于陈某过去在事业单位工作,没有建过养老保险帐户,1993年调动到被告下属企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并未随之调入。从而造成两个难点:一是陈某现已年满60岁,其调动工作时,我国社保未统筹,陈某工作过的任一个单位都未为其缴社保,社保局拒绝办理陈某的社保建帐手续。二是因陈某调入被告单位后并无事业编制,无法按干部身份享受退休待遇。为此,原、被告双方又产生矛盾,协议无法落实。陈某又产生了采取激烈方式上访,引起市政、市委领导关注以给被告压力的念头。针对陈某的想法和本案的疆局,考虑到这一问题的形成是我国特有的政策与法律冲突所致,应通过政策来解决。我帮助陈某起草了一份致被告上级单位市委宣传部的案情介绍(抄送社保局一份),说明本案被告违反法律致陈某老无所养的法律责任及社会影响,恳请他们以市级党政部门的名义与社保局协商,针对陈某的特殊情况,特事特办、变通处理。针对退休金偏低的情况,我建议陈某与被告协商,由陈某自已借钱,在补缴养老保险时按较高的标准补缴从而提高退休金。陈某接受了我的意见,*终在2007年的春节前,陈某如愿以偿地拿到了*笔退休金。我在2007年大年初一也接到了陈某给我的*个祝福。
案件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我国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市场经济过程中,因各种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机关、军队办企业,社保法规、政策交替出台,而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尤其是劳动法规缺失所致劳动者社保待遇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由于我国现行劳动社保制度系由原来计划经济演化而来,社保制度与政治体制有着密切关联,而现行政治体制已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从而形成了我国现行劳动社保制度主体复杂多样、法律规范少而不全,政策多而乱的局面。例如,至今现行社保将劳动者在主体上仍分为行政编公务员、事业编人员、企业员工,分别适用《公务员法》、《劳动法》来确定他们的社保参保范围、缴纳标准和缴纳比率及各项社保待遇。从而在制度设计上就没有将劳动者的退休待遇与他们的贡献直接挂钩,在制度上就违反了宪法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同时,对劳动者在上述单位间流动时,其社保待遇如何衔接在2001年前无任何规定,至今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导致部份劳动者社保无法落实。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社保关系的建立,社保费的征缴,社保待遇的申请、支付各操作流程无统一法律规范,导致全国各地均不相同。且很多社保政策与劳动法原则规定予盾和脱节,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基本的退休养老保障。例如,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另,鄂劳社文[2003]189号《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若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允许其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多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且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对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在满50岁后就无法参加社保。据此,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内部操作规范也明确规定对年满50岁而未建立社保帐户的劳动者拒绝接纳办理社保手续。从而使社会上现实存在的一个这样的群体,年满50岁由于种种非本人原因而未能纳入社保体系,在退休时无法老有所养。
据笔者统计,这样的群体主要有几种情形:一是80年代初辞职下海经商却失败的劳动者;二是在90年代初对国家机关、军队所办企业整顿时,此类型企业所招聘劳动者;三是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前由原国有企业内部下岗、停薪留职、放长假等职工,由于1996年我国才正式对养老保险统筹,这部份职工由于企业的过失自始未进入社保统筹;四是在2000年至2003年间,我国对国有企业实施三年改制脱困时,由于在将国企改制为民营时,部份国企改制参与者为逃避责任,获取*大利益,故意不为未参加统筹的劳动者缴社保;五是由于各地搞经济开发区或房地产开发而失地的城郊农民。这些人在年老时本人没有劳动能力,又不能从社会获得保障,连累家庭,使家庭失和,有的甚至妻离子散,从而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
本案突显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纳入社保体系的这样一群真正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的冲突。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构建和谐社会,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订通过统一的社会保险立法。律师在新的法律出台前,当从维护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依照劳动法的基本法理和规定做好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朱魏东于2007年10月25日